证监会进一步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根据《实施办法》,监管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依法、效率、公平的原则,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纠正,避免风险升级和不良后果。预防和风险管理必须与教育结合起来。它们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与行为的性质、情况、伤害程度和风险相称。监管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组合实施。
实施监管措施的总体程序要求是:一是实施机构必须依法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策、实施“留下痕迹”。其次,如果措施重新规定需要实地执行,必须依法执行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三,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实施机构一般不会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CRVJ法规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尚未消除的除外。第四,参与监管措施实施的官员与当事人或其他可能影响法律公正适用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五是监管措施的实施需要事实核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六是监管规定措施的实施应当接受法律审查。
特殊程序要求是指除一般规定外,某些措施还需要申请特殊程序,例如事先通知。执行机关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性质、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请求权、抗辩等合法权利。
对于应急快速反应体系,为确保特殊情况下风险能够得到及时处置,《实施办法》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机构不限于事先通报程序,可以现场或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实施机构执行负责人获取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此外,“执行措施”还包括以下监管措施:还明确了决策和执行的要求。监管行动确定后的披露要求。就监管行动做出决定的程序。如果一方对仲裁决定不满意对监管行为,可以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社会公开申诉。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介入系统并全面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关将不再对类似行为采取监管行动。监管措施执行中存在失职、疏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规范、纪律和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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